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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举证须知

2016-12-19 17:34:11 来源: 本站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曰。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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