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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须知

2016-12-19 17:30:59 来源: 本站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五)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提取收入等多种执行措施。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六)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不如实申报财产;
3、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5、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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